湖北民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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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规则

第八条 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坚持公平公正的录取原则,严格按本章程开展录取工作。

第九条 录取专业时,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填报我校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对进档考生按成绩排序从高到低依次录取,优先满足第一专业志愿。对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按第二专业志愿进档;对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若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投档成绩予以调剂;无法调剂的作退档处理;对投档成绩既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第十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的规定,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考生健康状况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新生进校三个月内,学校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检查,对不合格者,学校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外语类、音乐类、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均要求考生体貌端正、口齿清楚、听辨灵敏。

第十三条 各专业无性别和民族限制(预科班限招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时,对进档考生在专业(按相关省份2009年艺术类专业招考规定,有联考或统考要求的还须专业成绩达到本科合格线)和文化成绩双上线的前提下,音乐学、舞蹈学、美术学、艺术设计专业按校考专业成绩60%、文化成绩40%相加排序,择优录取(使用联考或统考专业成绩的省份按该省招办投档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校考专业成绩40%、文化60%相加排序,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