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民族大学(原青海民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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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八条 学校录取按志愿优先的原则,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本科为1:1.2,高职(高专)为1:1;其中,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考生专业志愿优先,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所填报专业录取满额且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在未录取满额的其他专业中进行调剂,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处理。已录取的考生,入校后还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调整专业。

  第九条 我校承认考生所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规定的各项优惠、照顾和加分政策。

  第十条 民族比例不限(民族预科班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一条 相关考试科目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总分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少数民族考生在总分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

  第十二条 艺术类、体育类、师范类专业提前录取,其余各专业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应批次录取。

  第十三条 对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参加外语口试,以各省招生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为准,学校在录取时参照各地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在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双过线,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青海籍考生按青海省招办规定的录取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 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实行“文化考试和体育专项考试相结合”的办法,文化考试由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统一命题并组织考试,试卷由招生院校组织评阅,体育专项考试由招生院校负责组织,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统一的考试办法和评分标准。招生院校根据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综合评价,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