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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学分,准予毕业并颁发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大连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所规定条件者,颁发大连理工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学校以辽宁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并实行一年一交的办法。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