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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规则

  三、录取规则

  第五条 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招生对象为: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的学生。我校以“广招天下英才而育之”为理念,坚持阳光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文化考试为主,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六条 南京工业大学本科专业标准学制4年(其中建筑学和城市规划专业为5年),学业合格者颁发南京工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 

  第七条 本校各专业(语言类专业除外)入学后外语教学均为英语必修课。

  第八条 我校所有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考生身体状况遵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九条 报考建筑学和城市规划专业的考生要求有一定美术基础,色盲、色弱者不宜报考。

  第十条(省外考生适用) 投档比例按各省规定执行,录取时按照专业级差(级差值不超过5分)的方式择优录取(内蒙古自治区按照专业志愿清录取)。

  第十一条(江苏省考生适用) 我校对除历史或物理外的另一门选测科目不作限制,由考生根据擅长合理选报专业。

  第十二条(江苏省考生适用) 我校普通类录取的考生其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为:选测为BB,必测为4C1合格。

  第十三条(江苏省考生适用) 我校对进档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折算成等级级差分,在考生投挡分的基础上加上等级级差分后进行排序。选测科目中物理(历史)等级达A+或A,分别加3分、2分;另一门选测科目等级达A+或A,分别加2分、1分。

  第十四条(江苏省考生适用) 专业安排按专业级差方式进行。取舍等效基准成绩相同的考生进入同一专业时,其原则为:理科考生按数学(含附加分)、外语两门科目总分排序,两门总分也相同则按数学分(含附加分)排序;文科考生按语文(含附加分)、外语两门科目总分排序,两门总分也相同则按语文分(含附加分)排序。

  第十五条(江苏省、山东省、安徽省、浙江省考生适用)我校招收艺术类考生,报考考生须符合“南京工业大学2011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的相关要求,省专业统考成绩和文化统考成绩须达到该省的最低控制分数线;其中江苏省考生的七门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等级中D级(技术科目不合格视为D级)不得超过三门。我校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江苏省、山东省、浙江省为省考成绩,安徽省为校考成绩)加文化成绩的综合分进行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江苏省考生适用) 我校招收艺术特长生,其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为:选测为BB、必测为4C1合格。报考考生须符合“南京工业大学2011年艺术特长生招生简章”的相关要求,招收项目有舞蹈、声乐、器乐、戏剧。报名的考生除符合上级有关政策的要求外,须经我校资格认定后方可报考,相关政策按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我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报考考生须符合“南京工业大学2011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的相关要求,招生项目有棒垒球、田径、篮球。报考我校的高水平运动员考生,须符合各省(市、区)高水平运动员的有关报考条件,其中棒垒球和篮球项目须参加我校高水平运动员体育专项测试领导小组组织的专门测试,田径项目参加江苏省联合测试,测试合格后,由我校根据考生专项考试成绩和文化考试成绩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