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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规则
(一) 录取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二) 投档比例:根据招生有关规定,体育和艺术类专业按招生计划的150%以内投档,其他专业按招生计划的120%以内投档。
(三) 志愿录取原则:采取“志愿清”的方式录取,即当第一学校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从后序学校志愿考生中补齐;第一专业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从后序专业志愿考生中补齐;有志愿的生源不足时,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补齐。
(四) 专业录取原则:采取“专业清”的方式录取,即采取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充分尊重考生的志愿,按考生填写的志愿顺序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相同分数,参考专业相关单科成绩。
(五) 体育教育专业、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在进入投档分数线的考生中按专业考试成绩排序,择优录取。艺术类考生须通过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
(六) 对口招生专业的录取原则:根据招生计划的100%投档,按志愿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七) 运动训练专业的录取原则:达到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标准,通过我校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在我校参加国家体育总局统一组织的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录取控制线者,按专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八) 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原则:符合国家高水平运动员录取条件,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并达到各省规定的录取线,按高考成绩择优录取并选择专业。
(九) 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的70%招朝鲜族、30%招其他少数民族。